东北师范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落实教育高校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要求,强化招生全过程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按照《东北师范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办法》,结合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公开为核心,构建“全流程覆盖、多主体参与、常态化监督、严肃问责追责”的招生监督体系,及时防范和化解招生风险,杜绝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阳光透明。
二、工作原则
全程监督原则:覆盖研究生招生“报名、初试、复试、调剂、录取、公示”全环节,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核查”。
权责对等原则:明确招生单位、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权责,监督责任与招生职责同步落实。
公开透明原则:监督过程与招生信息同步公开,主动接受考生、社会及校内各方监督,保障监督知情权。
从严问责原则: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监督职责
构建“学校主责统筹、纪委全程监督、职能部门监管、招生单位落实”的四级监督体系,明确各主体职责,形成监督合力。
(一)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统筹部署全校研究生招生监督工作;审议招生监督重要事项、制度规定、违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专责监督部门: 制定招生监督具体实施方案,审核招生工作制度、流程和风险防控举措,全程参与招生关键环节监督,指导研究生院和招生单位做好监督管理;受理招生违规违纪线索举报,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督招生信息公开情况,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及时、完整;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
(三)研究生院
职能监督部门:制定招生工作细则,规范招生流程,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招生单位的初试命题与评卷、复试组织,调剂操作,录取审核等工作进行业务监督;负责招生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平台维护;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
(四)招生单位
主体责任部门:成立本单位招生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监督工作;监督本单位初试命题与评卷、复试考官遴选、复试流程执行等环节,确保公平公正;对本单位招生工作人员进行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及时排查并整改招生风险点。及时回应考生咨询,处理考生申诉。
四、监督方式
(一)事前监督:筑牢风险防线
1.开展工作会商: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开始前,会同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会商沟通,开展工作研讨,制定重点监督清单,确定监督时间节点。
2.政策与流程监督:提前核查招生章程,初试、复试与录取工作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是否明确“招生条件、复试规则、录取标准”,杜绝“自定义”违规条款。
3. 人员监督:监督招生工作人员遴选流程,审核命题、评卷人员名单;对有需要回避情况的人员,督促其主动回避。
4. 考场与设备监督:核查复试考场(含线上考场)的“双机位”设置、网络环境、录音录像设备是否正常,确保考试全程可追溯。
5.纪律教育和约谈提醒:根据往年发生问题和新形势政策要求,会同研究生院开展集体纪律教育和重点约谈提醒,确保层层压实责任。
(二)事中监督:聚焦关键环节
1.命题环节监督。审核命题人员名单,机动巡察学院命题工作,监督试题抽取,协同参与试题四审环节。
2.初试环节监督。 监督试卷领取、押运、保管、分发等保密环节。协助参与初试试题核查环节。抽查考场监考人员履职情况,严查“代考、作弊”等违规行为。
3.试卷扫描环节监督。重点监督疑似特殊标记答卷的甄别和处理。
4.评卷环节监督。审核评卷人员名单,监督评卷现场,重点监督评卷过程中出现的存疑评阅结果复评(如因分差大进行复评)、个别问题试卷的复核工作,明确学院评卷责任。
5.复试环节监督。现场监督复试小组是否合规(如复试小组人数、职称结构等),是否存在“暗示、诱导考生”“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等行为。监督复试“三随机”、考生入场、答题、评分等环节,确保“落实三随机、全程录音录像、评分独立客观”。
6. 调剂与录取环节监督。监督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条件是否与公示内容一致,是否存在“歧视、限制考生”等违规筛选行为。核查拟录取名单是否严格按照“复试成绩+初试成绩”的综合排名确定,是否存在“人情录取、违规补录”等情况。
(三)事后监督:强化结果核查与公开
1.结果核查。对拟录取名单和疑似特殊标记答卷进行复评抽查,核对考生成绩、资格条件是否真实合规,复查教师评卷公平公正性,确保录取结果准确。
2.信息公开监督。监督研究生院及时在学校官网、研招网公开“招生章程、复试录取工作办法、拟录取名单、咨询及举报方式”,公开期限不少于规定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3.信访核查。对收到的招生举报线索,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完毕,形成核查报告;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及时依规处理并反馈举报人。
五、处理措施
1.对考生的处理:经查实存在作弊、代考、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视情节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学校。
2.对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消招生工作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对招生单位的处理:对落实招生责任不力、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招生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核减招生名额。
六、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研究生(含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招生监督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东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 下一条:东北师范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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