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制度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东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5-11-12    作者:     来源:     点击:

东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

东师党发字202565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切实纠治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等行为,坚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吉林省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等省内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教学机构、管理机构、直附属机构的副处级及以上在职领导人员(含相当职务层级)。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涉及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本人或者配偶父母等的婚礼、丧葬事宜,及以其他名义操办的庆祝庆贺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简朴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在尊重不同民族、区域风俗习惯基础上,带头遵规守纪、尚俭戒奢、移风易俗、弘扬新风。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或者委托、授意他人,以各种方式通知、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工作业务范围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等参加;

(二)借操办之机,索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三)利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或者要求其承担应当由操办人支付的有关费用、提供非正常费用减免、折扣等;

(四)使用公款、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操办;

(五)采取异地、分批、委托等方式,变相操办、敛财;

(六)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攀比炫富,干扰和妨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纵容、默许近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违规操办;

(八)其他违反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礼等喜庆事宜的,应当事前报备、事后报告;操办丧葬事宜的,应当事前口头报备、事后报告。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不操办的,应当口头报备。

第七条  报备、报告主要通过东北师范大学网上服务大厅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备信息》《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信息》(以下简称《事前报备信息》《事后报告信息》),《事前报备信息》于操办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备,《事后报告信息》于操办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告。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填写,按时报送。

第八条  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东北师范大学网上服务大厅向相关领导报备、报告。副职校领导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主管校领导(联系校领导)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相关审批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同时报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备案。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各二级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领导干部报备报告情况加强抽查核实,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借机敛财等问题。

第十一条  广大领导干部应当强化纪法意识和斗争精神,坚决反对、及时制止、主动举报违规操办婚丧喜庆问题,特别是借机敛财等行为;不得参加违规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多发,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以及其他违纪违法所得,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东北师范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东北师范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方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