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
东师党发字〔2025〕65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切实纠治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等行为,坚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吉林省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等省内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教学机构、管理机构、直附属机构的副处级及以上在职领导人员(含相当职务层级)。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涉及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本人或者配偶父母等的婚礼、丧葬事宜,及以其他名义操办的庆祝庆贺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简朴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在尊重不同民族、区域风俗习惯基础上,带头遵规守纪、尚俭戒奢、移风易俗、弘扬新风。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或者委托、授意他人,以各种方式通知、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工作业务范围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等参加;
(二)借操办之机,索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三)利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或者要求其承担应当由操办人支付的有关费用、提供非正常费用减免、折扣等;
(四)使用公款、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操办;
(五)采取异地、分批、委托等方式,变相操办、敛财;
(六)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攀比炫富,干扰和妨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纵容、默许近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违规操办;
(八)其他违反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礼等喜庆事宜的,应当事前报备、事后报告;操办丧葬事宜的,应当事前口头报备、事后报告。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不操办的,应当口头报备。
第七条 报备、报告主要通过东北师范大学网上服务大厅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备信息》《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信息》(以下简称《事前报备信息》《事后报告信息》),《事前报备信息》于操办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备,《事后报告信息》于操办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告。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填写,按时报送。
第八条 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东北师范大学网上服务大厅向相关领导报备、报告。副职校领导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主管校领导(联系校领导)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相关审批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同时报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备案。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各二级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领导干部报备报告情况加强抽查核实,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借机敛财等问题。
第十一条 广大领导干部应当强化纪法意识和斗争精神,坚决反对、及时制止、主动举报违规操办婚丧喜庆问题,特别是借机敛财等行为;不得参加违规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多发,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以及其他违纪违法所得,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东北师范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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