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制度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东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执纪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0-04-09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规范我校信访举报受理、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有关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全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有关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信访举报受理

1.信访举报来源: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转来的信访举报;省纪委省监委转来的信访举报;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学校党委及其他部门转来的来源清晰的信访举报件;应当由我校纪委办监察处受理的申诉件;其他渠道收到的信访举报件。

2.受理范围:对我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我校教职工不依法依纪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违背道德操守等行为的检举控告;应当由我校纪委办监察处受理的不服党纪政纪处理或者处分的申诉;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3.不予受理:对党组织关系不在学校的编制外人员的反映;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单位或部门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4. 受理范围外: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收到、发现涉及国家教育部党组管理人员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径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收到、发现涉及非学校人员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径报省纪委省监委信访室;涉及学生党员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由该生所在学院党委受理处置。

5.登记管理: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审查调查室工作人员负责信访举报件的拆封、装订、编码、录入等工作,对收到的反映属于其监督对象信访举报件,及时详细登记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问题类型、举报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做到信访举报件流转全程留痕、去向清楚。

二、问题线索处置及办理

1. 线索范围:本规程所指问题线索(以下简称“线索”),是指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按照职责权限归口受理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督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线索。

2. 线索接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交(转、督)办的线索;省纪委省监委交(转、督)办的线索;学校领导批示的线索;学校党委巡察办公室移送的线索;信访部门接收按规定可予受理的线索;监督检查、案件查办、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线索;经省纪委省监委授权,学校所在地区纪委监委移交的线索;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的线索;其他需要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接收的线索。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审查调查室指定专人负责对接收的线索逐一整理、统一编号、登记录入线索管理信息库。

3. 召开线索处置意见汇报会: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收到线索后 15 日内,由纪委副书记召集召开线索处置意见汇报会,参会人员应当三人以上,一般包括纪委书记、副书记、承办人。由承办人提出拟处置意见,经集体研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确定处置意见,并填入《线索处置情况报告表》。对于时限紧急的线索、需要直接办理的线索,可以不经线索处置和办理情况汇报会,层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办理。

4.线索办理:根据线索处置意见汇报会的决定,承办人将线索逐件形成《关于反映***线索处置意见的报告》,按程序报批。线索管理员按照会议决定完成线索后续处置工作。其中,需要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处置的线索,由线索管理员层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径送。需要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办理指定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线索管理 员层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转办;需要移交省纪委省监委处置的线索,由线索管理员层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径送。需要移交省纪委省监委办理指定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线索管理员层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转办;需要转校内其他部门处置的线索,由线索管理员提出分办意见,层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转办,定期对转办线索办理情况进行线索跟踪登记,并对转出线索承办部门办理情况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暂存待查的线索,线索管理员要定期对账,待条件成熟后再研判处置。暂存待查线索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超过期限的,经学校纪委书记同意,报省纪委省监委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暂存时间。予以了结的线索,线索管理员再收到与了结件内容相同的线索,层报学校纪委书记同意后直接了结。

5. 召开线索办理情况汇报会:一般 15 日召开一次,或根据学校纪委书记意见召开。汇报会由学校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副书记、承办人参加,线索管理员列席并记录,主要听取承办人汇报线索办理情况。

6. 线索月报: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每月 20 日前,将线索数据及办理情况按要求填写《非省管干部线索月报表》,经纪委副书记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连同电子光盘一并送至省纪委省监委联系监督检查室;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每月5日前,将信访举报数据及问题线索数据按要求填写,通过纪检信息网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报送。

7.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或省纪委省监委交(转、督)办线索: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或省纪委省监委将线索以交办、转办、督办等方式移送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要并入线索库,按程序办理。(1)交办线索。对于交办的线索,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按照交办意见进行处置办理,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报告。线索处置结论报告要按期反馈。(2)转办线索。对于转办的线索,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程序后研判阅处。如涉及其他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3)督办线索。对于督办的线索,要分别在研提处置意见、立案审查调查、作出结论建议前与上级纪委进行沟通会商,待上级纪委相关分管领导审阅后,再行按程序办理。同时,将调查结论性建议报告及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等相关文书附送上级纪委存档。

8. 线索归档与管理: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审查调查室应当于线索办理完毕后 1 个月内完成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三、立案审查调查

1.立案条件:经初步核实,对存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违法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立案审查调查本校处级及以下干部、在编教职工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2.立案审批: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组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和审查调查方案,经学校纪委办监察处集体讨论同意后,向学校党委书记汇报,被审查调查人为学校中层正职的,同时向省纪委省监委联系监督检查室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正式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意见不一致的,由省纪委省监委联系监督检查室提请省纪委省监委专题会议作出决定。

3.宣布立案决定: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在批准立案后 2 日内制作《立案决定书》,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同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4.组织处理:审查调查中,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根据《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 号),3 日内由审查调查组对被审查调查人提出停职、调整或者免职建议,经学校纪委 书记批准以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名义报送学校党委书记。

5.使用措施: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必须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向省纪委省监委联系监督检查室提交报告,履行报批程序,经省纪委省监委分管领导同意后,以省纪委省监委的名义行使,或者由省纪委省监委相关内设部门组织实施,学校纪委办监察处予以配合。在审查调查中发现其他单位公职人员的线索应当及时上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或省纪委省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统筹办理。

6.对工作地点在外地、干部管理权限在学校党委的监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认为由当地监委调查更为适宜的,经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或省纪委省监委同意,由当地监委受理。地方监委先接到或工作中发现的我校管理的监察对象的线索,其中涉嫌职务违法的,经请示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或省纪委省监委、征得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同意后,可以对其开展调查处置。

7.学校纪委办监察处经初步核实后或者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并掌握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部分证据时,应当在 30 日内向学校党委书记通报,同时整理好呈批文书和调查卷宗,形成书面请示,将移交请示、阶段性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及安全预案等材料(不包括证据卷宗等),向省纪委省监委联系监督检查室报告,提请省纪委省监委指定管辖。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应当及时向受指定机关移交相关材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在办理交接手续后15 日内,将移送情况向省纪委省监委联系监督检查室和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报备。

四、案件审理

对立案审查调查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按以下要求办理审理工作。

1.形成审查调查材料:审查调查组应当在审查调查结束后,经集体研究及时将审查调查报告及检讨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移送审理报告,层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装订成卷后移送审理。

2.审核审理权限划分:学校正处级(事业单位五级管理岗位职员)及以下非省管干部的涉嫌违反党纪和政纪案件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至少 2 人)进行审核。对于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接受的指定管辖案件,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在审查调查终结后,提出审理建议,经其学校纪委委员会研究通过,报省纪委省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将相关处理建议转被审查调查人党的组织关系、干部管理权限所在单位履行党纪政纪处分。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和涉案财物处理意见通报我校纪委办监察处,同时报省纪委省监委。此类案件的申诉件,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党委)或者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通过省纪委省监委转受指定机关(我校纪委办监察处)承办并出具结论的,以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名义向申诉人反馈。

3.退回补充审查调查: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审核审理人员报请学校纪委副书记批准,退回审查调查承办人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审核审理人员报请学校纪委副书记批准,可以退回补充审查调查。对于退回补充审查调查的案件,应当在 30 日内补充审查调查完毕。退回补充审查调查以二次为限。退回补充审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4.作出处分决定:案件经审核审理后,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将党纪处分建议、审核审理意见报学校纪委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处分建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协助党委落实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报学校监委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处分建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协助学校落实政纪处分。党纪处分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学校党委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作出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政纪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拟作出警告、记过、降级处分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经审理审核后,层报省纪委省监委联系监督检查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其中拟作出开除公职处分的,需并报教育部人事司批准后,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协助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学校纪委办监察处与学校党委对党纪政纪处分事项存在争议的,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向省纪委省监委联系监督检查室报告,联系监督检查室提请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予以审核。

5.执行处分决定:学校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要求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并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相关执行情况等材料报省纪委省监委联系监督检查室备案。

五、请示报告

对二级及以上教授(含国家级专业技术称号获得者)和担任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干部或教师,参照学校机关、二级单位正职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1. 向省纪委省监委报告请示事项:

(1)对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

(2)对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

(3)对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

(4)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

(5)对移交省纪委省监委办理指定管辖的线索;

(6)对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进行约谈的;

(7)党委巡察情况报告;

(8)对暂存线索进行延期的;

(9)其他需要向省纪委省监委审批报告的事项。

2. 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事项:

(1)对中层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

(2)对中层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

(3)对中层领导干部以外人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

(4)调取中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

(5)对反映中层领导干部的线索采取谈话方式处置的;

(6)开展初步核实过程中需要与中层领导干部谈话的;

(7)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

(8)党委巡察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9)其他需要学校党委书记审批的。

3. 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事项:

(1)对反映中层领导干部以外人员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采取谈话方式处置的;

(2)对线索进行函询、暂存、了结等处置的;

(3)开展初步核实过程中需要与其他人员进行谈话的;

(4)对中层领导干部以外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

(5)对谈话函询等其他处置方式的情况报告;

(6)调取人事档案、人口户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房

产车辆信息等个人信息资料的;

(7)查询相关人员财产的;

(8)日常监督中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措施的;初核阶

段采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措施的;日常监督和初核

阶段有关人员主动上交财物的,可以采取暂扣措施,并报省

纪委省监委。

(9)其他需要学校纪委书记审批的。

  本规程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9 日

上一条:东北师范大学二级纪委工作办法(试行) 下一条:东北师范大学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