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监督执纪工作向基层延伸,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关于规范直属高等学校纪委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纪委是学校在基层单位设立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学校纪委领导为主。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二级纪委由 3-5 人组成,设纪委书记 1 名。纪委委员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二级单位纪委书记以外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一般不在同级纪委担任纪委委员。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学校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学校党委按照规定选任程序任用。
第四条 二级纪委通过同级党委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级纪委换届选举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与同级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同期同步进行。
第五条 纪委委员空缺时,应及时进行增补。二级纪委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设立二级纪委的基层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纪检干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协助同级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学校纪委有关工作部署。
第七条 监督同级党委落实“两个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监督同级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情况,以及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情况。
第八条 加强所在单位的作风建设,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坚持抓早抓小、关口前移,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第九条 督促所在单位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内控机制建设,聚焦招生招聘、招标修缮、师德师风、职称评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十条 受理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教职员工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开展党规党纪宣传及廉政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遵规守纪的意识。
第十二条 完成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执纪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二级纪委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包括:
(一)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所在单位教职工不依法依纪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违背道德操守等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涉及处级干部的信访举报移交学校纪委。
第十四条 按照管理权限,二级纪委对涉嫌轻微违纪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核、暂存、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违法的问题线索,提交学校纪委研究处置。
第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违纪问题应当给予党政纪轻处分的,由二级纪委集体讨论通过,经同级党委书记批准并报学校纪委同意后,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第十六条 对立案审查调查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二级纪委将审查调查相关材料移送至学校纪委,由学校纪委对案件进行审核审理。
第十七条 案件经过审核审理后,二级纪委分别按照以下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一)附属中学、附属小学纪委将处分建议、审核审理意见报同级党委讨论通过后,报学校纪委备案,协助同级党委作出处分决定。
(二)后勤保障部纪委将处分建议、审核审理意见报同级党委讨论通过后,报学校纪委,由学校纪委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的执行:二级纪委督促所在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纪律处分执行。
第十九条 二级纪委每半年向学校纪委报送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数据。
第五章 工作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每年召开 1 次二级纪委书记会议,二级纪委书记以书面述职或会上述责述廉的方式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常态化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二级纪委的履职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纪委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依据,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同级党委加强对二级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支持二级纪委开展工作,为二级纪委履行职责提供充分保障。
第二十四条 二级纪委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二级纪委委员会议议事规则,健全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制度,做好信访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未设置二级纪委的基层单位按照《东北师范大学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开展2020年度学校政治生态情况自查研判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东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执纪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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