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东师党发字[2016]2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决策机构是指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决定、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校办学方向、事业规划和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三)上报上一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校内发布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文件。
(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管理等重大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和教职工违纪行为的处理。
(五)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
(六)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上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等。
(八)学校内部组织结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
(九)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规划等。
(十)教师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特殊人才引进政策制定等。
(十一)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政策等。
(十二)涉及学生培养方案的改革与调整,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
(十四)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等重要事项。
(十五)基建和校办产业的规划、基建、修缮工程等重大项目立项等。
(十六)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
(十七)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八)校庆等重大活动的安排。
(十九)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二十)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中层干部任免。
(二)校级后备干部推荐和选拔。
(三)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推荐。
(五)学校一级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免。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组成人员的任免和调整。学校各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组成人员的任免和调整。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修缮工程项目。
(三)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四)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明确大额度资金的审批额度和权限。
(二)年度预算内超过100万元资金的使用。
(三)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50万元以内的,由校预算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党委常委会。单项支出超过50万元的,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
(四)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事前论证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之前,要充分发挥各类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经业务管理部门和专业委员会集体讨论评估论证;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项目安排必须经过风险评估;中层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并严格执行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或通过。
(二)议事规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具体议事规则执行《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委会工作规则(修订)》和《东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决策内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三)实施与监督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除涉密事项外,对有关“三重一大”决策内容、过程和结果要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通过网络、校报和通报会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学院(部)执行《东北师范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并参照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其他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修订制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师范大学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废止。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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