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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1-06    作者:     来源:     点击:

东北师范大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东师党发字[2016]24号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章党纪党规权威,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准确把握内涵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践行“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是恢复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的现实要求。

(二)坚持工作原则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激浊扬清、弘扬正气,最大限度地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保障学校和谐稳定发展局面不动摇,保护教职员工的工作和学习积极性不受侵蚀,保护来之不易的良好政治生态不被侵害。

(三)明确责任划分

1.践行四种形态,是学校党委和校内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格纪律约束,管住全体党员。

2.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分管领域的第一责任人。

3.学校纪委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4.学校其他党的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党委纪委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5.各二级单位党委(总支)书记、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

6.各党支部书记作为本支部第一责任人。

7.全体党员都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和义务。

(四)强化责任落实

1.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定期约谈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约谈中层干部,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教育部党组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每学期至少1次听取分管单位、学院全面从严治党情况汇报,年度述职述廉要包含践行四种形态情况。

3.学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向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报告。要聚焦查处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理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方式办理。

4.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配合学校党委、纪委落实四种形态,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奖惩情况、职务变动情况。根据学校党委和纪委对干部的处理、处分决定在提拔任用、岗位调动、职称评定、年终考核、评奖评优、薪资定级等方面按相关规定及时跟进处理。

5.学校党委、纪委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

6.各基层单位党委(总支)要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党委(总支)书记、行政负责人要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动四种形态在基层的落实,特别是要紧紧抓住第一种形态,定期研究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基层党委(总支)书记每学期至少1次向学校党委汇报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情况。党支部书记要定期组织支部学习教育活动,定期向所在党组织的党委(总支)书记汇报党员的思想状况。

7.党员要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八项权利”,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其他党员出现苗头倾向时及时提醒、制止。

二、紧紧抓住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一)经常谈心交心

1.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要与班子成员至少进行1次谈心活动,并定期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1次谈心活动。

3.学校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下属单位及负责人在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询问、提醒,要求提高思想认识,纠正错误倾向,并做好谈话记录。

4.纪委书记协助学校党委书记开展谈心谈话,督促班子成员对下属单位及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并根据实际需要或班子成员的要求,协助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对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由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管领导、组织部长组成谈话小组定期谈心谈话。

5.各基层党委(总支)书记、行政负责人、班子成员要对照学校要求,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各单位对学校党委、纪委、分管领导及本单位内部的谈心谈话活动要做好记录存档;党支部书记要定期与党员谈心谈话,并将谈心谈话情况汇报所在党委(总支);普通党员之间也要谈心沟通,相互提醒。

(二)开好民主生活会

6.民主生活会要“定时间”,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党组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基层党委(总支)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情况要以会议记录和纪要两种形式存档,并上报学校党委;各党支部要按照所在党委(总支)的要求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并向党委(总支)汇报。

7.民主生活会要“定程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分管单位、联系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基层党委(总支)书记要参加下属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并进行指导;必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照党章党规党纪,认真查找自身问题;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上级检查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适当进行点名批评。

8.民主生活会要“定任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要针对查找出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表,推动建章立制。

(三)加强纪律教育

9.开展警示教育。分别在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委会、中层干部会、纪委监委两委会、重点领域职能部门、各级党组织党员大会等层面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用典型案例剖析、违纪人员忏悔录等鲜活素材强化党员干部的底线思维。

10.开展法纪教育。学校党委、纪委定期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覆盖全体党员的法纪教育,在校园网建设专题教育、测试等平台,重点学习新法规、新政策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11.开展分类教育。学校党委、纪委、组织部要结合“两学一做”、干部培训等活动,制定年度教育计划,定期组织安排全校管理干部的理论学习、廉政教育活动;学校人事处要根据教师、职工不同群体,开展入职培训、工作规范与工作纪律等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守纪律讲规矩意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定期开展针对教师的政策解读和科研行为规范教育;各基层单位要把党员的学习教育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学习计划,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专题教育活动,各党支部要抓好党员的日常学习,每学期都要开展学习研讨活动。

(四)开展多种类型谈话

12.开展提醒约谈,学校党委书记要定期约谈班子成员和基层党政负责人,学校班子成员要定期约谈分管单位、联系单位党政负责人,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定期约谈本单位党员干部,各层面约谈都要记录存档。

13.开展重点约谈,对新任职的干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长的干部、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低的干部等需要重点关注的党员干部,学校党委书记要会同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门及时进行约谈。

14.开展问题约谈,对师生员工有一般性议论的党员干部,或者有举报、虽不能排除违纪但线索笼统的党员干部,由学校纪委进行约谈,之后,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也要进行约谈。

15.开展诫勉谈话,对经调查有轻微违纪行为,但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党员,要行诫勉谈话。对正处级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学校分管领导会同纪委、组织部进行,对副处级(含)以下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会同组织部、基层党委(总支)进行。学校纪委将诫勉谈话结果及时告知组织部、人事处。

16.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五)实行函询

17.对有群众反映或举报,但内容比较笼统,或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党员干部的,学校纪委将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以书面方式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18.被函询人必须在时限内提交书面材料,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要由所在基层党委(总支)书记或职能部处、直附属单位负责人签字背书。

19.如果被函询人为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学校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要专门针对函询事项约谈被函询人;如果被函询人为普通党员干部的,函询了结以后,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要与被函询人进行谈话;如需要整改的,被函询人要提出整改措施。

20.学校纪委每年要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调查、落实整改不力等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三、用好用活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1.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学校纪委成立调查组、审理组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与审理,形成核查报告与审理报告,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报纪委会审议。

2.经核查与审理确属轻微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党纪处分经纪委会审议决定、报学校党委批准,学校纪委要将处分决定及时抄送组织部、人事处和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3.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取消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评选资格,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4.学校纪委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组织部、人事处和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组织部、人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5.对信访举报多、群众意见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学校党委要责成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制定方案,对此类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

6.对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对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学校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会同组织部、人事处进行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此类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要由纪委做出书面决定,并记录存档。

7.对于免予党纪处分而受到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党员,被反映人要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个人说明、检查材料要由被反映人所在基层党委(总支)书记或行政负责人(职能部处、直附属单位)签字背书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8.对于违纪问题反映出的相关管理问题和风险漏洞,学校纪委下达监察建议书,有关单位要按监察建议书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学校纪委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问责。

9.对属于第二种形态且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典型问题,经学校党委批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有效运用第三种形态,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1.对需要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学校纪委要以核实审理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

2.对经调查核实确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4.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取消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其年终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工资薪酬等事宜由人事处、组织部按相关规定处理。

5.组织部、人事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降低职务职级、撤销职务等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6.纪委要对受到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的党员所在单位下达监察建议书,该单位按照监察建议书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学校纪委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问责。

7.学校党委要根据情况约谈受到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的党员所在单位党委(总支)书记、行政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学校纪委根据相关责任划分,追究主体责任、领导责任。

8.属于第三种形态的纪律审查对象,要进行自我剖析,撰写书面剖析材料,学校党委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警示教育。

五、科学运用第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1.对经学校纪委核查,已有证据足以证明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或在配合上级纪检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审查人新的涉嫌犯罪问题线索,要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已立案但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原则上不再深入核查,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3.对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被审查人,要及时进行党纪处分,同时建议人事处、组织部进行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以及相关后续处理。

4.对于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5.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4)对于经审查确认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

6.对于出现党员、干部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单位,学校党委、纪委要追究该单位党政负责人责任,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并建议人事处依规进行后续处理。

7.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违反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学校党委根据有关部门的判决、裁定、决定、认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8.对于所有移送司法机关或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的纪律处分,都要进行案例剖析,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警示教育。

附则

1.对于教师、职工和非中共党员干部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按职责范围由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时抄送组织部、人事处和被处分人所在单位。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时根据上位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调整修订。

上一条:东北师范大学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下一条:关于开展2020年度学校政治生态情况自查研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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