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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06    作者:     来源:     点击: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东师校发字[201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完善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和处分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北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撤销或变更相应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视情况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共计9-13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及办公室主任1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申诉受理接待。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及其职能部门和学院(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回避制度。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部门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需要回避时,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同时需要回避时,由办公室主任临时主持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引发的纠纷;

(二)作退学处理引发的纠纷;

(三)受到纪律处分引发的纠纷

(四)违反国家规定不依法发放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引发的纠纷;

(五)不颁发、撤销、注销或者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引发的纠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属于学校职能范围的;

(四)已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后重复申诉的;

(五)已撤回申诉,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诉的。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申诉的,应在障碍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自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应由本人提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学生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委托代理人办理学生申诉的,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对不予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并附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告知其有要求相关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受理日期自接到申诉书之日算起。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或处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或处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形成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二十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干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进行复查,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正当;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明确;

(四)原处理或处分是否适当;

(五)被申诉的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人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复查情况概要;

(四)处理意见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其他依据;

(五)申诉人享有向吉林省教育厅申诉的权利及期限;

(六)学生申诉委员会该项申诉复查成员签字;

(七)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相关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复查结果属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情况的,复查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做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学生申诉复查结果属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款情况的,由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做出复查决定,应送达学生本人。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二)留置方式送达;

(三)邮寄方式送达;

(四)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当终止相应工作,并作出书面说明。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二十八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处理或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赔偿。

第三十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三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投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流生、预科生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3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东师校发字〔200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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