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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三转”强化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06    作者:     来源:     点击: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三转” 强化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东师党发字[2018]52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纪委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三转”的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纪委开展监督工作立足于对监督对象履职履责情况的“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不承担监督对象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不参加与主责主业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参与职能部门的业务决策和执行;不参与职能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不为各二级单位签字背书。

第三条学校纪委在协助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同时,对同级党委的履职情况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履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各基层党组织要强化日常监督,领导干部要落实好“一岗双责”。纪委对学校各二级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以及学校任命和聘任的领导干部、教师及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四条学校纪委重点监督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委和各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三)各单位部署落实上级和学校各项重要工作情况;

(四)职能部门对干部任用、重要人事、师德师风、人员招聘、招生工作、采购招标、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及各类专项经费、校办产业与国有资产等重要关口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维护和保障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学校纪委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备案会商。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部署和执行,需采取“提前备案会商”的形式,由主责单位提前将工作制度、方案、流程、风险防控措施等材料报送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存在的风险漏洞,纪检监察部门与职能部门以会商的方式提出修改建议,报相关决策机构决策后执行。

(二)专项检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工作需要对重点监督事项进行督查,主要是检查主责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规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对于重大事项、重要关口或信访反映比较集中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专项治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监督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约谈提醒。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跟踪工作动态和风险点位,防患于未然。

(四)执纪监督。依据信访举报的线索和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举一反三,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加强信访举报线索核查对重要领域工作的督促修正作用。

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监督结果,对监督对象通过约谈、函询并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的方式,加强督查督办,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条学校纪委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违纪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负责、不担当、胡作为、乱作为,导致职责范围的工作问题多发、矛盾集中、应对处置不力的严肃问责。

第八条学校纪委依规依纪开展监督工作,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完善监督体系,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程序,提升履职能力,确保监督主体合规、监督程序正当、监督结果公平。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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