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学校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期间,纪委办公室将围绕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聚焦党的“六大纪律”,以系列专题的形式推送党规党纪相关知识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纪、以案释法,教育引导广大教职员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本期主题—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要切实做到“四个服从”。这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纪律。每个党员要强化组织意识,严格按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
一、典型案例
【案例1】违反民主集中制问题
武某,某直属高校外国语学院原党委副书记。
武某在分管学院继续教育和涉外合作办学工作期间,未经允许,违反学校规定,擅自代表外国语学院先后与英国某职业学历与学术考试机构、美国某高校上海校区等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以学院名义违规招收国际本科班学生,进行涉外合作办学。在违规涉外合作办学中,外国语学院将招生工作委托给某教育服务中心代理。该中心向学生发放带有欺骗性的宣传材料,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2014年4月,武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2】在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进行非组织活动问题
王某,某直属高校公共外交学院副院长。
2016年11月,公共外交学院对院长、副院长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推荐。经民主推荐,具备院长推荐资格的为王某,具备副院长推荐资格的为孙某、孙某某、王某某3人。12月,公共外交学院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参考组织部门反馈的推荐结果,决定推荐孙某某、孙某2人为副院长人选,王某未提出反对意见。但在学校进行考核前,王某在不同场合通过面谈、打电话等方式向部分教职工表示孙某能力较弱,不能胜任副院长,暗示或要求推荐非考察对象王某某。2017年1月,学校考核组到公共外交学院对考察对象进行考核,王某打过招呼的7人中有5人未支持孙某。
2017年2月,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取消公共外交学院院长推荐资格。
【案例3】违反规定程序招聘工作人员等问题
乔某,某直属高校附属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兼学生处处长。
学院招聘工作人员,乔某将其侄子乔某某直接推荐为拟招聘对象。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乔某某录用问题时,乔某未回避,存在利用自身职务职权为亲属在求职录用中谋取利益问题。乔某分管共青团工作时,将团费3.1万元存放于团委办公室,未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院财务,违反财经制度规定。
2018年7月,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4】未经批准出国(境)问题
彭某,某直属高校下属研究院党支部书记。
2014年6月至2018年7月,彭某5次出国(境),均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其中,2次持普通护照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彭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学校相关规定。
2018年8月,彭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5】违规发展党员问题
马某、姚某、王某、吕某、陈某分别担任某高校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兼学生党总支书记、党委组织员、学生党总支副书记、本科生联合党支部书记。
2018年,学校发现环境系学生党员王某某的《入党志愿书》和思想汇报材料存在严重错误认识和言论。环境系党委在王某某发展和转正过程中,多环节审核把关不严,没有发现问题,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严重失职,违反党的组织纪律。
姚某作为时任环境系学生党总支书记和王某某的入党谈话人,在谈话前未审阅王某某的《入党志愿书》和思想汇报材料,严重失职,负主要领导责任;王某、吕某在王某某入党和转正的预审和审批环节,没有认真阅读王某某的《入党志愿书》和思想汇报材料,严重失职;陈某在支部确定王某某为发展对象时,没有认真阅读王某某前期思想汇报材料,在召开发展党员支部大会前后,没有认真审查王某某的《入党志愿书》内容;马某作为时任环境系党委书记,在审核同意接收王某某为中共预备党员、王某某按期转正时,在“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处签字。环境系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马某负主要领导责任。
2019年1月,姚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环境系党委副书记职务;王某、吕某、陈某、马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对于王某某入党程序不予承认。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负面清单
1.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2.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3.严禁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4.严禁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
5.严禁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6.严禁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7.严禁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8.严禁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9.严禁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10.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11.严禁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12.严禁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13.严禁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14.严禁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15.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
16.严禁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17.严禁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18.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
19.严禁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0.严禁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1.严禁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22.严禁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23.严禁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24.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25.严禁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26.严禁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27.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28.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29.严禁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
30.严禁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31.严禁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或者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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