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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 镜鉴东师|遵守廉洁纪律,廉洁从政廉洁用权

发布日期:2024-05-30    作者:     来源:     点击:

编者按:在学校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期间,纪委办公室将围绕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聚焦党的“六大纪律”,以系列专题的形式推送党规党纪相关知识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纪、以案释法,教育引导广大教职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制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本期主题——廉洁纪律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一、条例原文及典型案例

(一)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使用科研经费报销亲属差旅费等问题

刘某,任某学院副院长。刘某在项目经费中多次违规报销配偶、父亲、母亲、岳父等亲属的差旅费,合计1.27万元,领取出差补贴0.18万元。刘某在其配偶尚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情况下,从本人已结题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中,提前给配偶发放劳务费5.76万元;刘某在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情况下,从受托的学院项目中给自己提前发放劳务费2.37万元。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家长钱款等问题

瞿某,先后任本科生辅导员、研究生辅导员。瞿某担任辅导员期间,在学生党员发展中索要、收受学生和家长钱款合计20.88万元;在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工资、部分社会捐资奖学金等款项发放中,克扣钱款合计2.69万元;在补办就业协议书和毕业成绩单等工作中,收受学生和家长钱款合计0.85万元。瞿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背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道德操守,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此外,瞿某还存在其他违反党的群众纪律的行为。

瞿某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清退非法所得。学校报请相关部门撤销瞿某教师资格,并与其解除人事关系。

(三)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前违规提供、接受宴请等问题

A学院B系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熊某,近年来多次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阶段工作。沈某,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A学院纪委委员、C系主任,近年来多次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阶段工作;刘某,D学院职工。刘某之子报考A学院某专业硕士研究生,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前,熊某(2次)、沈某(1次)违规接受刘某宴请,熊某违规收受刘某赠送的五粮液白酒2瓶、香烟1条、茶叶1盒,并向沈某转交刘某赠送的上述相同礼品。熊某、沈某、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组织审查调查期间,沈某主动交代问题并上交违纪所得。熊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沈某被诫勉谈话,收缴2人违纪所得;刘某被延长党员预备期一年。

(四)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规接待、报销费用等问题

某中学时任校长应某为报销违规接待费用,安排工作人员利用“空白公函”“一函多吃”方式,虚列公务接待9次,违规报销费用共计1.2万元。应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应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二、廉洁纪律负面清单

1.党员干部必须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禁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严禁以权为他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2.严禁权权交易、为对方或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3.严禁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或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4.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及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5.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送礼(也包括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

6.严禁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严禁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7.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8.严禁违规接受、提供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9.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券);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10.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严禁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严禁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方式非正常获利;严禁违规兼职

11.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12.严禁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13.严禁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收受对方财物

14.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

15.严禁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16.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为本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17.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集体利益

18.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或违规支付、报销

19.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公物

20.严禁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21.严禁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

22.严禁公款旅游;严禁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23.严禁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24.严禁违规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

25.严禁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严禁违规举办节会、庆典活动;严禁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严禁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26.严禁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严禁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严禁用公款租用房间或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严禁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27.严禁权色交易、钱色交易

28.严禁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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