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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 镜鉴东师|严守政治纪律 严明政治规矩

发布日期:2024-05-22    作者:     来源:     点击:

编者按:在学校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期间,纪委办公室将围绕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聚焦党的“六大纪律”,以系列专题的形式推送党规党纪相关知识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纪、以案释法,教育引导广大教职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制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本期主题——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牵头的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党员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对党中央做出的决定坚决贯彻执行,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对党绝对忠诚,自觉提升党性修养和政治理论水平,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一、条例原文及典型案例

(一)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捏造事实,歪曲党史,混淆视听的问题

某大学历史系教授冯某(中共党员),在受邀回母校为大学生做讲座时,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捏造事实,歪曲党史,混淆视听。期间,一些学生对此提出异议,他却以“你们啥都不懂”、“你们被忽悠了”等理由搪塞而过,继续他的讲座。后冯某被给予党纪处分。

(二)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阅读、留存、携带非法出版物的问题

某国有企业党委副书记刘某,长期以来放松思想改造,理想信念缺失,在他人将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拿给他看时,不但不予批评、处理,反而将这些非法出版物翻看后长期留存;在因公赴香港、台湾出差期间,多次购买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携带入境,私藏家中并阅看。后刘某被给予党纪处分。

(三)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秘密集会,制定策划分裂党的活动的问题

某大学教授胡某(中共党员),在美国做访问学者期间,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影响,理想信念动摇。回国后,胡某利用自身在单位和该学术领域的影响,组织拉拢一批党员干部和科研人员,多次秘密集会,组织反动学术研讨,制定策划分裂党的活动。后胡某被开除党籍。

(四)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规申请政治庇护等问题

某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米某(中共党员)。米某在国外某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其妻一同前往并违规生子,后以违反国内生育政策为由办理了政治庇护身份。后期米某妻子在该国为米某提交了亲属政治庇护移民申请并且米某按照该国驻中国大使馆通知要求,前往大使馆面谈,提交了填写好的申请政治庇护受益人所需材料。米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后米某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二、政治纪律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政治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9个方面32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四个意识”不强、落实“两个维护”不到位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

2.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3.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

4.严禁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

5.严禁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6.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

7.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8.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第二方面: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

9.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以及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10.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

11.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入出境。

12.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9、10项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

第三方面: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13.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14.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第四方面: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

15.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16.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17.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18.对抗组织审查,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以及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五方面:组织或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19.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20.信仰宗教,经党组织要求其限期改正,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21.组织迷信活动,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个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方面:组织或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22.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3.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24.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25.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26.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第七方面:在国(境)外或涉外活动中有政治问题言行

27.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8.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9.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第八方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失职失责

30.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31.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32.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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