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教育

廉洁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 >> 廉洁教育 >> 正文

以案明纪 镜鉴东师|严防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中泄题及命题失误行为

发布日期:2023-11-07    作者:东师纪委     来源:     点击:

编者按:为了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廉洁、安全从教从政,纪委办公室联合党委教师工作部等部门开设《以案明纪镜鉴东师》专栏,以系列专题的形式推送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纪、以案释法,教育引导广大教职员工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守住底线,推动形成遵规守纪、求实唯真、奋进有为的良好风尚。

本期主题:本次专题聚焦——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是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关乎人才选拔质量和考试平稳安全。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严密流程,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参与命题的教职工要提高政治站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慎而又慎、细而又细、实而又实做好各方面工作,坚决杜绝草率大意、粗糙行事,深刻汲取教训,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时刻绷紧保密之弦,高质量完成试题命制工作。

一、典型案例

1.受他人请托划重点,泄露试题内容

2018年12月,网爆某高校当日《自然地理学》科目考研试题疑似泄露。事发后,该校和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命题教师王某违反保密规定,考前向教师刘某泄露试题内容,刘某又向考生杨某泄露试题内容,杨某自行整理成复习资料,误传至考研QQ群,被群内成员下载。

3名涉事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学校对涉事教师王某、刘某作出停职处理,免去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职务、涉事学院院长职务,给予涉事学院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2.为谋私利串讲知识点,泄露考研真题

林某某为某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常年参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研究生考试专业课命题工作。林某某自2016年起,暑期集中在当地某考研辅导机构违规担任授课教师,起初仅教授公共课政治的内容。2018年暑期,该培训机构负责人找到林某某,向其说明了今年报考林某某所在学校的学生人数很多,并且多名学生专业课考试中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希望林某某能够开设小班教学,集中给这些学生进行辅导,承诺给予林某某较为优厚的待遇。林某某答应了该负责人的要求,在小班教学串讲知识点的过程中,将201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真题泄露。

事发后,学校取消了林某某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工作作风浮躁,麻痹大意闹乌龙

2018年12月,某高校《固体物理》试卷严重出现偏差,本来要考的是固体物理的卷子,可是发下卷子发现全是电路分析题的卷子,考生无奈枯坐3个小时,最后全部交的白卷。经学校调查,命题教师工作失误,导致试题内容与公布的考试大纲不符。

学校决定,撤销该命题教师所担任的二级学院院长职务、并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给予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副院长记过处分;给予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主任记过处分;将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副主任调离工作岗位。

4.多人懒政渎职,造成严重责任事故

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工作中,某高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命制试题过程中发生重大工作失误,误将用于比对查重的2018年试题复制粘贴到2019年试题模版制成试卷,导致《中国历史基础》自命考题与2018年考题雷同,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学校决定,给予直接涉事教师、某学院副院长留党察看二年、政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诫勉、院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学院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研究生院院长政务记过处分。省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诫勉,给予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委常委、副校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联系学院的党委常委、副校长政务警告处分。

二、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泄露国家秘密的;……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中不得出现的行为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

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

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

不得出现任何泄密行为,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不得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上一条: 以案明纪 镜鉴东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下一条:钟纪言: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