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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 镜鉴东师|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纪与法

发布日期:2023-10-26    作者:东师纪委     来源:     点击:

编者按:为了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廉洁、安全从教从政,纪委办公室联合党委教师工作部等部门开设《以案明纪 镜鉴东师》专栏,以系列专题的形式推送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纪、以案释法,教育引导广大教职员工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守住底线,推动形成遵规守纪、求实唯真、奋进有为的良好风尚。

本期主题:本次专题聚焦——科研经费使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措施,扩大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广大教师在充分用好相关政策的同时,也要提升规矩意识、红线意识、恪守科研规范,防范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典型案例:

1.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方式骗取科研经费

王某,某高校教师。王某利用担任某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方式,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314余万元。在其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未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将上述项目、课题的科研经费汇给A公司,通过A公司开具实验费、服务费、技术合作费等名义发票平账的方式,骗取科研经费205余万元;通过虚构劳务支出并假冒他人签名领取的手段,将近50万元的科研经费汇入其控制的王某、成某等八人的银行卡后,非法据为己有。王某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虚列劳务支出、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资金

马某,某高校原孔子文化研究院院长。马某利用担任院长、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便利,通过虚开租车费发票,装订、排版费用发票,打印、复印、培训等费用发票,虚列劳务费、学者团队津贴等形式套取科研经费89余万元,同时马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4余万元。马某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陈某,某高校水环境研究院院长。陈某在担任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实际控制的2家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以承接子课题部分项目任务的名义,将课题经费1000余万元分配给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支配使用。并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900余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4.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经费

吴某,某高校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院长。吴某在担任院长期间,利用担任某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北京2家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余万元转入上述2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5.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冒领科研经费

宋某,某高校教师。宋某在任某课题负责人期间,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余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余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6.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周某,某高校教师。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

李某,某高校教师。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二、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科研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

三、科研经费使用不得触碰的红线

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严禁列支个人及家庭开支

严禁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严禁公款旅游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虚假票据套取经费

严禁拼凑伪造公务卡消费记录

严禁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通过关联交易谋取私利

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严禁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四、科研项目审计中易出现的问题

1.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与合作单位存在关联(包括企业法人为本人或亲属等),且未主动申明。

2.多次预算调整,将大笔项目经费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形式转拨给任务书中未涉及的单位。

3.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4.在项目经费中报销无法确定业务相关性的费用(如市内交通费、图书费、大量办公用品费等)。

5.为规避采购或招标程序,拆分报销票据。

6.报销费用真实性存疑(如发票连号,两个开票单位、经营者为同一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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